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恋彩礼纠纷案。案件当事人张某与李某曾为情侣关系,双方虽举办了婚礼但未完成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张某为促成婚姻向李某支付了30余万元彩礼,部分转账明确标注为“礼金”。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张某起诉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认定转账备注并非决定性因素

被告李某辩称,相关转账均备注为“自愿赠与”,应视为无偿赠与。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的性质需结合转账背景、用途及双方真实意思综合判断。虽然部分转账备注了“自愿赠与”字样,但款项的实际用途和缔结婚姻的目的更符合彩礼的认定标准。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约20万元。办案法官指出,“自愿赠与”的表述并不能完全决定款项性质,特别是在转账发生在婚恋筹备期间、金额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的情况下,仍需结合双方真实意思和交易背景进行判断。

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往来时,应尽量明确资金用途和支付目的,并通过转账记录、聊天凭证等方式妥善保存证据。这些措施有助于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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