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效,促进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修订要点

此次发布的《规定》是在金融监管总局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进行系统性修订完善的成果。全文共8章41条,涵盖了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主要内容。

在具体修订内容方面,《规定》着重强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范:

一是压实公司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二是修订完善基本规范,细化了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整体要求、属性划分和险种分类,并列示了八类禁止开发的情形;三是对条款费率管理进行规范化,分别从命名规范、条款框架和费率厘定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重点补充了附加险开发的细化标准。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并明确从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到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要求;五是加强产品后续评估和管理,要求公司定期评估在售产品并及时进行修订或清理注销,同时细化了产品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最后,《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措施:六是明确公司各级产品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标准,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持续提升产品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效果。

《规定》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聚焦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产品开发不规范、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问题。通过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产品监管力度,推动财产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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