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措施,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修复信用。
严格界定严重失信行为范围
管理办法指出,在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和征信等领域,机构或个人若发生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尤其是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失信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强化失信惩戒措施
针对列入名单的机构或个人,管理办法提出多项惩戒措施:包括提高执法检查频率,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向相关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并在行政许可审批、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等领域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同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被列入名单满一年的主体可申请移出名单。移出条件包括: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义务,危害后果得到控制,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这一机制旨在鼓励失信主体积极整改。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旨在加强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惩戒失信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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