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
明确白名单制度 加强支付范围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商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原则上,各地应于2026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统一标准的白名单制定工作。
规范纳入标准 确保医疗属性
白名单将优先考虑具有明确医疗价值的产品,包括:
1. 经药监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
2. 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C批文的药品及中药饮片;
3. 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等,以及医用口罩、纱布绷带等医用耗材。
明确限制范围 防止滥用风险
以下物品不得纳入白名单:
1. 保健品及日常用品;
2. 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
3. 牙膏牙刷、化妆品、隐形眼镜等生活用品。
加强监管措施 规范使用行为
通知强调:
1. 严禁定点零售药店诱导消费或夸大宣传,不得以高于非医保患者的价格销售;
2. 白名单制定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群众需求和技术发展动态调整;
3. 及时将白名单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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