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医保局与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强化多方责任落实和全程监管考核,进一步提升集采改革效果,确保患者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通知》明确,中标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需自行选定配送商,并确保配送范围覆盖全省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禁止任何形式的搭售、拒绝签约或延迟配送行为;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供货,必须及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为配送主体,配送企业需严格按照购销协议约定,按中标价格足量供应产品,并迅速响应医疗机构的订单需求。同时,要合理制定配送费用标准,确保不高于周边省份同类产品的水平;当出现生产企业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供货短缺情况时,需第一时间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报告并提供佐证材料。
医疗机构作为集采的主要实施方,不得以费用管控、药品耗材占比或配送企业开户等理由影响中标产品的使用和采购。同时,要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完成采购任务,并及时结算货款。
在平台监管方面,省药械采购中心将建立覆盖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的三方协议签订与产品供应情况监测机制;优化升级采购平台的"集采产品信息交流模块",公开全省范围内中标产品的配送保障情况,为各方选择合作伙伴提供参考依据。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强化部门间的协同管理和考核约束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