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压实保修责任、规范保修流程、强化质量问题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旨在推进"堵漏裂臭"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明确保修责任与流程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需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保修期起始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当施工单位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行维修并确保维修质量。维修费用可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同时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强化质量保障体系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并确保约定内容不低于法定标准。同时全面实施"两书"制度:制式《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户单独编制并绑定房号。

《住宅质量保证书》需详细列明保修责任、期限、报修渠道、承诺修复时限及免责情形,并明确企业注销后的保修承接主体。《住宅使用说明书》则以图文结合形式,标明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位置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禁止擅自改动建筑结构或共用设施。

规范维修与验收流程

买受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申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制定维修方案。涉及结构安全隐患时,须由原设计单位或第三方设计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对于买受人自行维修的情况,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修责任和期限,并结清费用。经确认属于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维修责任由业主承担。

维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及买受人需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且新保修期不得低于原存续保修期。对于同一部位多次维修的情况,保修期自最后一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验收情况需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确保保修义务延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督促维修单位规范施工行为,并在房屋交付前后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业主诉求。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可保留专业维修队伍。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项目公司申请注销,需通过确定质量保修责任承接主体或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方式,确保保修义务延续,并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加强质量问题源头治理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把控材料进场检验关,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组织防堵塞、防渗漏、防开裂、防串味等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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