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陈某因受伤致残,其父母的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陈某父母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为由拒绝赔付相关费用。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其中包括15万余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陈某在上海一家外贸公司工作,收入较高,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父母居住在上海市郊农村,均已年过六旬,没有退休金或其他固定收入。尽管偶尔种植蔬菜瓜果,但两位老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儿子陈某的赡养支持。

去年2月,陈某乘坐由顾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胡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

同年10月底,陈某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因事故造成脾脏切除、气管节段切除重建及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伤害,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和十级伤残。此外,鉴定意见还建议误工期为164天,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均为120天。

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将肇事司机胡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0万余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110万余元(含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上海标准计算约为46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的父母不符合法定被扶养人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南通市海门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某因事故致残,其劳动能力必然受到影响。定残时其父母均已超过60岁,且无退休待遇和其他生活来源,属于陈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据此,法院支持了陈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万元,并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30%)赔偿超出部分,总计60万余元,其中包含陈某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约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需要赡养的成年近亲属通常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鉴定为一级、二级肢体伤残等情况;无其他生活来源则指被赡养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状况。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基础养老金等社会保障通常不被视为"其他生活来源"。

本案中,陈某父母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丧失劳动能力,但因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仅靠偶尔种植维持基本生计,符合被赡养人条件,法院因此支持了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